泉州椒丘商贸有限公司等152家企业(详见名单):
本局于2026年4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9-06号),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9-06号),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当事人因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3月23日至27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对上述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另经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信用监管记录,上述企业2023年-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未履行年度报告的公示义务或办理注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 19-0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 泉州椒丘商贸有限公司等152家企业(详见名单)
2.《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9-06号)
联系人:张艺哲、陈训腾 联系电话: 0595-68989170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东街南路136-27号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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