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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南市监罚送告〔2026〕17-10号)
2026-05-26 16:09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铜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7-10号),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7-10号),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因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本局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对你单位进行核查,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7-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泉州市铜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

  2.《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6〕17-10号)

  联系人: 陈超颖、蔡旖旎 联系电话: 68989122            

  联系地址:  南安市金淘镇下圩街6号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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