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5-00420
- 备注/文号:南政〔2025〕28号
- 发布机构:成人网站-国产成人网站大全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7
因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土地征收范围图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
二、补偿登记: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土地、房屋等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三、意见反馈: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信函方式寄至征收实施单位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项目建设指挥部,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
联系单位: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项目建设指挥部
联系电话:86389927
联系地址:南安市柳城街道普莲路432号建行大楼6楼
特此通告。
附件: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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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
项目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基本原则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才可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和保障措施。
二、被征收人及补偿方式
(一)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涉及水头镇埕边村、滨海社区、后房村、巷内村、水头社区村,石井镇院下村、三乡村、郭前村、杨山村、老港村、岑兜村。
(三)本项目征收补偿原则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三、用途认定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或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未登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建筑结构、构造特征、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私人自建住宅补偿
(一)惠民原则
私人自建住宅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惠民政策:
1.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阳台、中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征收面积。
2.天井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100%计算征收面积(每栋楼最多可按单层最大投影面积计算1次);围墙上的大门门斗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层高在2.2米(含) 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阁楼”给予补偿。
4.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 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风楼”给予补偿。
5.房屋顶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30%(含)的,不计入总层数。
6.房屋夹层实行货币补偿,不计入总层数。 层高2.2米(含)及以上的,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房屋附属物“阁楼”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如建筑结构属于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按附件2材料费的50%给予货币补偿。
7.地下室
(1)持有相关权源材料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且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含)以上的,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并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2)未持相关手续的,且与地上房屋同期设计、建设,层高2.2米(含)以上的,位于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并计入总层数;超出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 2.2 米以下的,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8.古大厝(祖厝)房屋破损与倒塌的认定
(1)屋面局部破损,四周墙体(包括门、窗)围合结构完整,按对应类别房屋给予补偿。
(2)屋面全部破损,三面墙体(包括门、窗)基本完整,建筑面积按墙体围合面积的50%折扣给予补偿。属总一层、总二层的,仍可享受总一层、总二层优惠措施。
(3)屋面与墙体基本倒塌,但四周墙基明显,不予计算建筑面积,墙基围合面积范围内土地按经批准使用集体住宅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认定和处理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分为已登记、未登记两种类别,根据房屋结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
1.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产权手续完整私人自建住宅,根据产权登记所载面积进行补偿;超出已登记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对应的条款进行认定。
2.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未持有有效产权登记手续的私人自建住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持有的相关手续按下列条款认定处理:
(1)持有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
可补偿面积 |
备注 |
①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公社(乡、镇)批准的用地手续、基建手续或缴费凭证; 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或基建手续; ③持有历年南安市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④成人网站
或行政主管部门(含镇政府)批准基建或翻建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⑤属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或属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⑥根据南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
在2020年7月3日(含)前建成的房屋,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在2020年7月4日(含)后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批准建设的层数认定;未明确批准层数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层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
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按批准土地性质认定,未明确土地性质的按使用集体认定。 超出相关土地手续的部分,按下一条款(未持有相关审批手续的)认定处理 。 |
(2)未持有相关手续的: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区域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①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②1987年1月1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根据相应房屋结构给予材料费补贴;③在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区域内属“一户一宅”,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封房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建设时间 |
可补偿面积 |
备注 |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在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房屋。 |
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 |
1.加层或扩建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分别认定处理。 2.翻建房屋按翻建时间认定。 3.如领取材料补贴的部分,不享受房屋装修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 |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2014年1月29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 |
建筑面积少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建筑面积超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认定可补偿面积;超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 |
|
无任何证明材料的,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 |
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
3.房屋建成时间节点的认定
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手续体现的批准时间为房屋建成时间。如权属手续无法体现建成时间的,或属于未持有相关手续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根据房屋的现状、结构、层数等实际情况或国土航拍图,结合房屋所在新旧建成区域,参照周边房屋建成时间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应签署相关具结书,具结书应经村(社区)主干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本项目指挥部动迁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货币补偿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给予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部分按照相关手续情况,依据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住宅可补偿面积。
2.其他补偿款=(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住宅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价格×其他占地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附属物补偿款+材料费补贴(如有)。其中房屋装修价格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材料费补贴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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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4472 |
3833 |
3194 |
3098 |
3066 |
砖混、石混 |
4318 |
3701 |
3084 |
2991 |
2961 |
砖木、石木、 石、土木 |
4248 |
3641 |
3034 |
2943 |
2913 |
备注: 1.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房屋装修装饰价值,房屋装修装饰补偿另计。 2.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奖励补助。 3.本表所列单价为可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总一层已按140%计算,总二层已按120%计算。 |
(四)住宅搬迁补助奖励办法
1.搬迁补助费
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次,每栋(套)搬迁补助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古大厝(祖厝)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搬迁补助费。
如私人自建住宅用于家庭小作坊经营,经认定后确实存在机械设备需搬迁的,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3执行。
2.住宅临时安置费
(1)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2)过渡期限。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3)补助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按可补偿面积计算,每栋(套)房屋临时安置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最高不高于6000元/月,古大厝(祖厝)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安置费。
3.按期签约并腾空封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并腾空封房奖励金。
4.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住宅房屋装修)2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五、“住改非用房”补偿
被征收“住改非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土地使用证》登记载明土地性质为商住、店面,临街一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
2.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将住宅一层部分用于经营,临街一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
(1)在征收范围公告、征收预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的。
3.经营性面积按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地面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进行计算;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进行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其余部分,均按原用途性质进行认定。对于同一自然开间,同时有二面以上店面门面的只能按一面记为店面。
(二)不予认定为“住改非用房”的情形
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房屋夹层、简易搭盖、外观不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住宅房屋,均按原用途性质进行认定,不得认定为“住改非用房”。
(三)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按原类型、结构标准参照私人自建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2.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按照认定的经营性面积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住改非用房”类别划分表 |
||
类别 |
位置范围 |
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元/平方米) |
一类 |
科院南路两侧、海联大道、海五路、延平大道、院小公路、国道228两侧 |
3000 |
二类 |
村中小店 |
700 |
备注:上述一类路段外的村中小店认定为二类“住改非用房”。 |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补偿单价×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
(2)其他补偿款=(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
(四)搬迁补助办法
1.搬迁补助费
根据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按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
2.停产停业补助
对于“住改非用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3.临时安置费
“住改非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私人自建住宅标准发放。
4.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五)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及装修)1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六、工业用房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企业自行解决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已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按其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补偿。
2.未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未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但实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仓库、其他配套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二)补偿计算
按经认定的土地、工业用房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工业用房分开计算、合并结算。计算方式:
总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可补偿面积
2.工业用房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标准×工业用房建筑面积
3.其他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如有)+奖励金
(三)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对有完整审批手续的土地的企业用地按照其所在地块,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不做年限修正。
(2)对无完整审批手续的土地,但在2014年1月28日(含)前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用地,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封厂交地的,可根据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按其所在地块,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给予补偿,不做年限修正;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或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按期腾空封厂交地的,以及2014年1月29日(含)后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2.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属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和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仓库补偿,按附件4标准进行计算。
3.其他补偿标准
(1)利用已批准的工业用地建设为办公楼、展厅、住宅、员工宿舍等,主体结构严格按工业用房补偿标准主体无装修等级标准补偿,其装修补偿价参照相应档次住宅装修标准结合成新率给予80%增加补偿。
(2)本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其他构筑物、隐蔽工程的补偿标准,可视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2014年1月29日后抢建的工业用房,根据《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规定执行。
(四)搬迁过渡办法
1.搬迁补助费
(1)根据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计算一次。
(2)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3执行。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搬迁补助费确实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助费,按评估结果对增加的部分给予提高补助标准。但办公设备、存货、可移动的设备及建筑物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能纳入大型机械设备设施评估。
(3)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补助
对工业用房,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根据工业用房面积,一次性按12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未生产经营的,不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用。
(五)按期签约并腾空封厂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封厂交地验收的,按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金。
七、其他土地征收(收回)补偿标准
(一)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进行补偿。
(二)对批准未建住宅建设用地,参照《成人网站-国产成人网站大全
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执行,即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补偿标准3151元/平方米,划拨住宅用地2205.86元/平方米,集体住宅用地2111.94元/平方米。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所属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不设系数。其中,地类属耕地的按2000元/亩给予青苗补助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选择领取青苗补偿的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选择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不得再领取青苗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成人网站-国产成人网站大全
关于印发海西管网二期德化支线与西三线东段联通工程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1〕30号)实行,即耕地(水田、旱地)每亩26000元;非耕地每亩16000元。如果施工期超过两年,第三年起,按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倍进行补偿,即每亩每年3200元,临时用地地上附属物按照本文附件执行。
八、其他情形说明
(一)层高2.2米及以上且有上盖的公厕等公用设施不予安置,建筑物部分参照住宅标准计算补偿款,但不享受住宅奖励补助措施。
(二)寺庙、教堂、宗祠、小宗、安息堂等民俗设施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建筑物补偿价格按总三层私人自建住宅的补偿标准计算。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不超过3米(含3米)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但不超过6米(含6米)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发放。
(三)涉及村(社区)集体公产的房屋,按其房屋类型给予补偿安置,相关资产必须登记在村集体组织名下,不得分割、不得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用地(除区域内需配套的小学、幼儿园外)原则上按工业用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五)其他类型房屋(文物古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人网站
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简易搭盖、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表,分别按相应附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本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事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私人自建住宅相关手续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原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属证件体现的面积各给予6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并注销或按征收部分范围核减;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件体现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注销或按征收部分范围核减。
(八)被征收土地、房屋存续租赁关系或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被征收建筑的腾空封房(厂)搬迁问题。
九、“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记录》(〔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鉴于南安市石井镇行政区域属福建省公布的大风速区,风速区分类DI类,(风速为35米/秒<D1≤40米/秒),遭受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严重,供电部门可依据国网公司最新颁发的技术导则和(Q/GDW10370-2016《配电网技术导则》)、及防强风要求(闽电运检〔2017〕317号《10kV配电网差异化设计导则手册(防强风部分)(试行)的通知》),结合迁改意见适当提高迁改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国能电力〔2017〕6号文批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6年版)]、主材单价按泉州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如需进行二次迁改的,按上述实施规定要求进行二次办理。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公里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公里
(五)地下光(电)通信电缆:150000元/公里
(六)独立的变压器台(包括接入杆线)迁移费补偿标准: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如存在特殊情况可采用残值评估具体实施。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牌、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八)“三杆”迁移用地征收、青苗补偿按该实施方案执行。
十、附则
(一)对本方案所列房屋及设施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设施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规定标准补偿),且不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成人网站
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老人生活费补助。为照顾居住在征收区域老年人的生活,属住宅产权户的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家庭户籍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当月起,在签约腾空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可一次性发放不高于12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征收组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指挥部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涉及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六)本方案由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室内装修档次分类及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2.被征收各类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
3. 机械设备搬迁费补偿表
4.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6.搭盖补偿表
7.房屋附属物补偿表
8.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表
附件1
住宅房屋室内装修档次分类及
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住宅房屋室内装修价档次分类 |
||
档次 |
重置价(元/平方米) |
主要特征 |
一档 |
1000 |
地面抛釉砖(微晶石)、实木地板、花岗岩;大厅内墙面为缸砖或花岗岩饰面,卧室等为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整体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水晶灯饰等;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橱、衣柜(带推拉门);入户为铜制或不锈钢门,室内实木门,铝合金窗及纱窗,不锈钢防盗网;厨房设有组合式整体灶台;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实木扶手,花岗岩踏步。 |
二档 |
900 |
地面全抛釉(玻化砖)、强化木地板、花岗岩;大厅内墙面为缸砖饰面,卧室等为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整体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饰;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橱、衣柜(不可移动);入户为不锈钢门,室内实木门,铝合金窗及纱窗,不锈钢防盗网;厨房设有整体灶台;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实木扶手,花岗岩踏步。 |
三档 |
800 |
地面全抛釉(玻化砖)、实木复合木地板、花岗岩;大厅内墙局部造型缸砖饰面,大厅其余部分及卧室等为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整体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饰;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橱、衣柜(不可移动);入户为不锈钢门,室内实木门,铝合金窗或纱窗,不锈钢防盗网;厨房设有整体灶台;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实木扶手,花岗岩踏步。 |
四档 |
700 |
地面玻化砖、实木复合木地板、大理石;内墙面为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或瓷砖(木作)墙裙,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整体木作造型吊顶或四周造型半吊,带灯饰;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橱、衣柜(不可移动);入户为不锈钢门,室内实木门,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厨房设有整体灶台或大理石一体式灶台;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踏步。 |
五档 |
600 |
地面玻化砖、复合木地板、大理石;内墙面为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局部木作造型吊顶或四周造型半吊,带灯饰;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橱、衣柜(不可移动);入户为不锈钢门,室内木门,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厨房设有整体灶台或大理石一体式灶台;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踏步。 |
六档 |
500 |
地面玻化砖、复合木地板;内墙面为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木作造型半吊,带灯饰;室内设有壁橱、衣柜(不可移动);入户为不锈钢门或木门,室内木门,铝合金窗;厨房设有大理石一体式灶台;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大理石踏步。 |
七档 |
400 |
地面玻化砖;内墙面为瓷砖踢脚线,以上涂料粉刷;天棚为木作造型半吊或涂料粉刷,带灯饰;入户为不锈钢门或木门,室内木门,铝合金窗;卫生间带有不可移动卫浴设施;楼梯为不锈钢扶手,大理石踏步。 |
八档 |
300 |
地面玻化砖;内墙面为瓷砖踢脚线,以上内墙面及天棚涂料粉刷;入户为成品铁质防盗门或木门,室内木门,铝合金窗,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
九档 |
150 |
地面为瓷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简单水卫电照。 |
十档 |
0 |
不符合上述一至九档主要特征的,不具备居住条件。 |
成新率定级 |
||
等级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一等 |
98% |
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
二等 |
90% |
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
三等 |
80% |
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
四等 |
70% |
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
五等 |
50% |
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
附件2
被征收各类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装修等级 |
框架 |
砖混、石混 |
砖木、石木、石、 土木 |
较好 |
1200 |
1000 |
800 |
一般 |
1000 |
800 |
600 |
主体无装修 |
800 |
600 |
400 |
备注:材料费包含装修及建安费。 |
附件3
机械设备搬迁费补偿表
设备规格 |
补助单价 |
|
2吨以下 |
500-1000元/台 |
|
行车(含相关轨道、线槽等) |
3吨 |
15000元/台 |
5吨 |
20000元/台 |
|
10吨 |
30000元/台 |
|
16吨 |
40000元/台 |
|
20吨 |
50000元/台 |
|
龙门行吊(含相关轨道、机座基础) |
120000元/台 |
说明:
一、机座补偿:650元/m3。
二、机械设备搬迁费:小型400元/台;中型700元/台;大型1200元/台。特殊设备或特大型设备搬迁费由中介进行评估,作个案处理。
三、荒料场搬迁费:方料石50元/立方米,板材1元/平方米。
四、企业冷却池上面的搭盖按棚给予补偿。属于铜排架而且四面封闭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无封闭的,每平方补偿90元。竹毛毡有封闭的,每平方补偿100元;无封闭的,每平方补偿70元。但不给予奖励金、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费。
五、无盖的沉淀池补偿标准:212元/立方米;砼盖的沉淀池补偿标准:310元/立方米。
六、特殊设备搬迁补偿:压泥机(含基础)0.3万元;靖袥、科达(16头以上)磨机(含基础)0.5万元;大理石排锯及荒料车、摆渡车等配套设施(含地下基础)12万元;花岗岩排(砂)锯及荒料车、摆渡车等配套设施(含地下基础)12万元;污水处理灌(个)0.4万元。
附件4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建筑结构
装修等级 |
框架 |
砖混、石混 |
钢结构 |
土木 |
砖木、石木、石 |
较好 |
1439 |
1319 |
751 |
889 |
939 |
一般 |
1289 |
1189 |
651 |
739 |
789 |
主体无装修 |
1089 |
1039 |
501 |
639 |
689 |
备注: 1.钢结构的认定标准:承重柱应是混凝土柱或工字钢立柱,机砖或空心砖围护墙,屋面为彩钢板,由钢梁、拉条、檩条等组成完整的钢结构屋面体系。竖向承重:混凝土柱、工字钢(H型钢)立柱。围护墙:机砖、空心砖、彩钢板。屋面体系:彩钢板、钢梁、檩条、拉条等。钢结构等级的认定标准: 较好: 1)承重柱、围护墙、屋面体系能同时满足钢结构认定标准 2)使用正常,外观无变形,防锈漆无锈蚀或少许锈蚀现象,整体外观较新 一般: 1)承重柱能满足钢结构认定标准,围护墙、屋面体系其中之一能满足钢结构认定标准 2)使用正常,外观有少许明显变形,但不影响安全使用,防锈漆出现锈蚀现象,整体外观一般 较差: 1)承重柱、围护墙、屋面体系仅满足其中一项 2)使用正常,外观有多处明显变形,防锈漆出现多处锈蚀现象,整体外观较差 3)未正常使用,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临时搭盖的认定标准: 承重柱:钢管柱、铁支架 围护墙:四周砖墙体、铁皮围护、方石、无围护 屋面体系:角铁屋架、承重架为轻型构架 2.框架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许多混凝土柱、混凝土梁和混凝土板共同组成的框架来承受房屋全部荷载的结构。 竖向承重:钢筋混凝土柱 横向承重:钢筋混凝土梁、钢筋混凝土楼板 3.砖混(石混)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钢筋混凝土楼板和砖砌(石砌)墙体组成的承受房屋全部荷载的结构。 竖向承重:承重砖、石块 横向承重:钢筋混凝土梁、钢筋混凝土楼板 4.土木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竹条代替钢筋,粘土(有的还会加混稻草)代替混凝土加以夯实做成的房屋墙体,以木头为梁,以瓦或是干草为盖的一种建筑形式的各种房屋。 竖向承重:竹条+粘土横向承重:木头 屋盖:瓦、干草 5.砖木、石木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砖(石)砌体和木制构件承受房屋荷载的建筑结构。 竖向承重:砖、石 横向承重:木头 屋盖:瓦、干草 6.石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石头砌体承受房屋荷载的建筑结构。 竖向承重:石头砌块 横向承重:石头砌块 屋盖:石板 7.钢结构厂房层高超过13米的,超过部分,按房屋补偿价增加5%给予补偿{公式:〔(实际高度-13米)×5%)×补偿单价〕}。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8.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石结构厂房层高超过4米的,超过部分,按房屋补偿价增加5%给予补偿{公式:〔(实际高度-4米)×5%)×补偿单价〕}。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9.对于基础、墙体都是框架或混合结构的,而顶棚是彩钢结构的,按照框架或混合结构标准与钢结构标准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10.对墙体为砖、石混合结构,屋顶为石棉瓦、铁皮板等企业厂房征收补偿:参照附件6搭盖标准补偿。同时,参照企业厂房混合结构的标准享受征收奖励费、厂房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1.部分没有横梁的框架结构、仅盖铁皮、墙体无完全封闭的企业厂房,按150-220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12.被征迁企业厂区地面水泥硬化(建筑占地除外)补偿标准:20-25cm厚砼路面补偿标准为54元/平方米,25-30cm厚砼路面补偿标准为66元/平方米,30cm以上厚砼路面补偿标准为79元/平方米,厚度在20cm-25cm及25cm-30cm之间的砼路面补偿标准采用插值法计算。 |
附件5
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果树类型 |
胸径(厘米) |
单位 |
补偿 |
备注 |
价格(元) |
||||
青苗 |
/ |
亩 |
2000 |
耕地上青苗补助费统一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 |
龙眼、荔枝 |
20以上 |
株 |
950 |
每亩控制在25株以内,每亩超过25株的,不予计算株数,统一按7000元/亩进行计算 |
15-20(不含) |
株 |
800 |
||
10-15(不含) |
株 |
600 |
||
5-10(不含) |
株 |
400 |
||
5以下 |
株 |
200 |
||
苗 |
株 |
100 |
||
橄榄、杨梅芒果、柿子 |
盛产果 |
株 |
400 |
|
初产果 |
株 |
250 |
||
未产果 |
株 |
100 |
||
芦柑 |
盛产果 |
株 |
150 |
|
初产果 |
株 |
100 |
||
未产果 |
株 |
50 |
||
菠萝蜜 |
|
株 |
400 |
|
杂果 |
|
株 |
50 |
|
果苗 |
|
株 |
10 |
|
用材林 |
幼林 |
亩 |
500 |
|
中龄林 |
亩 |
700 |
|
|
成熟林 |
亩 |
1000 |
|
|
竹林和其他 非经济林 |
|
亩 |
500 |
|
花木迁移、苗圃 |
盆栽 |
亩 |
3000 |
①40公分以上(含40公分)500元/株,②每亩控制在25株以内 |
苗栽 |
亩 |
7000 |
||
其他青苗 |
|
|
|
按耕地年产值补偿 |
备注: 1.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2.胸径从离地面一米的位置量算; 3.果苗是指已移植到园地或山地上定植果苗。其中水田和旱地补偿费已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再清点地上附着物,其他地类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表标准清点补偿。 4.坟墓:吉葬、皇金850元/座,凶葬1000元/座,吊棺1500元/座。明清古墓:清朝古墓5000元/座,明朝古墓10000元/座;墓主后裔应提供相应证明依据,如墓碑铭记、族谱或相应的辈分证明材料,足以证明祖墓年代,由村镇两级共同确认按相应标准补偿。 |
附件6
搭盖补偿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类别 |
补偿单价 |
1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没有墙体 |
30-90 |
2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油毛毡(木棉瓦)围护,木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
90-130 |
3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
130-180 |
4 |
铁支架,角铁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无围护的 或: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木屋架,屋面为彩钢板的 |
180-220 |
5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钢屋面 |
220-300 |
6 |
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或方石,钢屋面或石棉瓦或砖瓦。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层高4米以下。层高超过4米的,超过部分,按搭盖补偿价增加5%给予补偿{公式:〔(实际高度-4米)×5%)×补偿单价〕}。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
300-400 |
7 |
活动板房 |
300 |
8 |
钢结构大棚 |
50 |
备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
附件7
房屋附属物补偿表
项目名称 |
种类 |
计算单位 |
单价(元) |
说 明 |
民用井 |
条石 |
立方米 |
300 |
|
砖 |
立方米 |
250 |
|
|
乱石 |
立方米 |
250 |
|
|
土井 |
立方米 |
150 |
|
|
水泥墙 |
立方米 |
200 |
|
|
废井 |
口 |
500 |
|
|
机井 |
米 |
180 |
|
|
风楼 |
|
平方米 |
350 |
和房屋同时建设的、层高<2.2米 |
阁楼 |
|
平方米 |
200 |
|
厕所 |
茅 厕 |
间 |
600 |
室外 |
三化厕 |
个 |
1500 |
适用民宅 |
|
公 厕 |
平方米 |
500 |
室外 |
|
蹲 位 |
个 |
100 |
室外 |
|
坐 盆 |
个 |
200 |
室外 |
|
埕院 |
石板 |
平方米 |
80-100 |
根据石板材质进行调整 |
砖 |
平方米 |
80-100 |
根据实际用料进行调整 |
|
水泥 |
平方米 |
50-80 |
根据水泥用料情况进行调整 |
|
混凝土 |
平方米 |
100 |
面板厚20厘米以上 |
|
门 |
电动门 |
平方米 |
600 |
室外围墙全封闭,其中电机每台补偿1200元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600 |
||
镀锌板门 |
平方米 |
260 |
||
围墙 |
土 |
立方米 |
25-35 |
裸石浆砌,可根据表层实际装饰调整;女儿墙参照此标准 |
砖石混 |
立方米 |
80 |
||
空心砖 |
立方米 |
150-200 |
||
乱石 |
立方米 |
150-180 |
||
条石 |
立方米 |
250-300 |
||
砖 |
立方米 |
320-380 |
||
挡土墙 |
乱毛石 |
立方米 |
70 |
|
条石 |
立方米 |
250 |
|
|
混凝土 |
立方米 |
380 |
|
|
炉灶 |
土 |
个 |
200 |
按炉口计补偿 |
砖 |
个 |
250-350 |
分别有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 |
|
磁贴 |
个 |
400-500 |
按炉口计补偿 |
|
水池水柜 |
抹水泥砖 |
个 |
100 |
指厨房或浴室内洗涮用小水池小水柜或室外搭设 |
砖贴磁贴 |
个 |
150 |
||
洗衣池 |
砖 (抹水泥砖) |
个 |
800 |
指建于室外用于清洗衣物水池 |
牲畜用房 |
|
平方米 |
30-50 |
指室外猪、牛、鸡、羊舍等 |
水塔、蓄水池 |
普 通 |
个 |
600 |
|
不锈钢 |
个 |
800 |
|
|
砖混 |
个 |
800 |
4吨(不含)以下 |
|
砖混 |
个 |
1300 |
4-6吨 |
|
混凝土 |
个 |
1300 |
小3吨及以下 |
|
混凝土 |
个 |
1800 |
3-6吨(含) |
|
混凝土 |
个 |
2800 |
6-10吨(含) |
|
混凝土 |
立方米 |
300 |
10吨以上 |
|
浴室 |
|
平方米 |
500-800 |
是指室外另行独立盖,根据实际调整 |
路灯 |
|
杆 |
300 |
庭院或露台照明的路灯,一股为5个灯头,钢管为Ф80 |
电话移机 |
|
部 |
150 |
|
宽带移机 |
|
部 |
200 |
|
有线电视 |
|
部 |
800 |
|
数字电视 |
|
部 |
200 |
|
变压器 |
按供电部门安装价格补偿,应提供发票和合同等材料 |
迁移的,按供电部门的迁移费补偿,应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单相电 |
|
部 |
300 |
应提供供电所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 |
三相电 |
20A |
部 |
1520 |
|
40A |
部 |
3040 |
||
60A |
部 |
4560 |
||
空调移机 |
挂机 |
台 |
320 |
指移机费用 |
柜机 |
台 |
450 |
指移机费用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台 |
200 |
指移机费用 |
油烟机 |
|
台 |
50 |
指移机费用 |
自来水开户费 |
|
户 |
1300 |
|
视频监控迁移费 |
|
个 |
300 |
按监控探头数量计算 |
基础 |
乱石 |
平方米 |
80 |
房屋只建至基础尚未建设上部主体 |
条石 |
平方米 |
120 |
||
钢筋砼 |
平方米 |
180 |
||
地下基桩 |
平方米 |
250 |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 |
|
琉璃瓦 |
琉璃瓦 |
平方米 |
400-600 |
适用女儿墙,按实际铺设面积计算 |
室外楼梯(铁) |
|
台阶 |
80 |
不锈钢参照此标准 |
天然气开户 |
|
|
|
以天然气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
电梯 |
|
|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
光伏设备 |
|
|
|
按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补偿 |
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
附件8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表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补偿价(元) |
备注 |
鱼池、鱼塘养殖 |
|
亩 |
2640 |
包括养殖生产补偿,小型养殖工具,过道栈道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
垂钓型鱼池、鱼塘养殖设施设备 |
|
亩 |
500 |
包括养殖船、增氧机、投饵机、网箱和产地内电缆设施等 |
生产型鱼池、鱼塘养殖设施设备 |
|
亩 |
1000 |
|
灌溉设施 |
水管等 |
亩 |
800 |
含管网、抽水、喷淋设施等 |
灌溉机井 |
|
口 |
1500 |
以15米为基础,每加1米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50米。每亩不超过1个。 |
灌溉水井 |
石砌 |
口 |
1000 |
口径≤1米,深1.5米 |
石砌 |
口 |
2500 |
1米<口径≤2米,深2米 |
|
石砌 |
口 |
4500 |
2米<口径≤3米,深3米 |
|
石砌 |
口 |
7500 |
3米<口径≤4米,深4米 |
|
简易架空电线 |
|
米 |
6-10 |
2.5毫米-4毫米铜芯电线。两根到四根一组 |
堤坝 |
土 |
米 |
100 |
高1.5米以上,堤坝上沿延长米 |
石 |
米 |
500 |
||
蔬菜大棚 |
竹、木 |
亩 |
3500 |
水泥、竹木立柱 |
钢管 |
亩 |
6500 |
钢管支撑 |
|
温室大棚(三) |
|
亩 |
12500 |
建设标准详见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号)文件中温室大棚(三)(补偿标准已扣除财政补贴款项) |
竹竿搭架 |
细竹 |
亩 |
2000 |
每组3-7杆(西红柿等种植区) |
农业水渠 |
砖、石 |
米 |
90 |
延长米 |
莲藕种植 |
已产 |
亩 |
3000 |
含配套鱼虾养殖 |
生活用自来水管 |
镀锌管 |
米 |
8 |
口径25厘米 |
PVC管 |
米 |
1.7 |
口径25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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