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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6-00217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6〕11号
    • 发布机构:成人网站-国产成人网站大全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0
    成人网站-国产成人网站大全 关于印发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工业区改造升级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6-03 21:21

    官桥镇成人网站 ,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工业区改造升级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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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工业区改造升级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原则,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涉及官桥镇岭兜村,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三、签约期限

    以公告时间为准。

    四、用途认定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登记的用途或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未登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建筑结构、构造特征、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五、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由房地产测量单位根据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测量确定。

    六、惠民原则

    私人自建住宅被征收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可享受下列惠民政策:

    (一)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征收面积,中空、采光井部分上部如有顶盖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次建筑面积。

    (二)天井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100%计算征收面积(每栋楼最多可按单层最大投影面积计算1次);围墙上的大门门斗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三)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房屋夹层,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且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阁楼”给予补偿)。

    (四)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且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风楼”给予补偿)。

    (五)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30%(含)的,不计入总层数。

    (六)地下室

    持有相关权源材料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且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含)以上的,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并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以下的,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未持相关手续的,且与地上房屋同期设计、建设,层高2.2米(含)以上的,位于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并计入总层数;超出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不予安置,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七、私人自建住宅补偿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分为已登记、未登记两种类别,根据房屋结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1.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产权手续完整私人自建住宅,根据产权登记所载面积进行补偿;超出已登记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对应的条款进行认定。

    2.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未持有有效产权登记手续的私人自建住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持有的相关手续按下列条款认定处理:

    (1)持有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可补偿面积

    备注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公社(乡、镇)批准的用地手续、基建手续或缴费凭证;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或基建手续;

    (3)持有历年南安市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4)成人网站 或行政主管部门(含镇政府)批准基建或翻建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5)属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或属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6)根据南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按批准土地性质认定,未明确土地性质的按集体土地手续宅基地认定。

    超出相关土地手续的部分,按下一条款(未持有相关手续的)认定处理。

     

    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批准建设的层数认定;未按批准层数建设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层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补偿。

    (2)未持有相关手续

    未持有相关手续,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未持有相关手续,1987年1月1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根据相应房屋结构给予材料费补贴;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属“一户一宅”,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可补偿面积

    备注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在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房屋

    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2014年1月29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

    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超出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可补偿面积。

    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无任何证明材料,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

    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加层或扩建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分别认定处理。

    2.翻建房屋按翻建时间认定。

    (3)房屋建成时间节点的认定

    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手续体现的批准时间为房屋建成时间。如权属手续无法体现建成时间的,或属于未持有相关手续住宅的,由村委会根据房屋的现状、结构、层数等实际情况,结合房屋所在新旧建成区域,参照周边房屋建成时间认定。

    征收人应签署相关具结书,具结书应经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征收组签字确认。

    (4)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20%结算。

    (二)征收私人自建住宅实行地上建筑物与土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

    1.土地补偿标准

    住宅建设用地,根据持有相关手续,国有出让按1486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国有划拨按10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集体划拨按10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如下

    私人自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

    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元/ m2

    住宅

    框架

    结构

    900

    砖(石)混结构

    800

    砖(石)木结构

    700

    土木

    结构

    600

    (三)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搬迁补助费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每栋(套)搬迁补助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

    (五)住宅临时安置费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发放六个月。

    (六)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七)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采用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一次性增加奖励标准1000元/m2

    八、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

    (一)涉及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经营性店面指持有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经营性面积,按相应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4倍给予补偿。

    (二)准店面:指沿主干道(石鸡山北路)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主干道(石鸡山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2 米),超过12米部分均按原用途性质认定。

    九、企业补偿

    企业被征收土地、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企业自行解决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已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按其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补偿。

    2.未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未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2026年1月14日指挥部通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仓库、其他配套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二)补偿计算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合并结算。计算方式:

    总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可补偿面积

    2.工业用房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标准×工业用房建筑面积

    3.其他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奖励金

    (三)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有审批手续的土地,经批准的工业用地补偿标准按该地段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不作年限修正。

    (2)对于未审批登记的土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5.2万元/亩给予补偿。

    2.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属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和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仓库补偿,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种类

    补偿标准

    (元/ m²

    备注

    装修

    未装修

    框架结构

    800

    750

    净高超过4.5米以上,按每增高1米,增加5%补偿标准。

    混合结构

    700

    650

    钢结构

    470

    420

    钢结构的认定标准:承重柱应是混凝土柱或工字钢立柱,机砖或空心砖围护墙,屋面为彩钢板,由钢梁、拉条、檩条等组成完整的钢结构屋面体系。竖向承重:混凝土柱、工字钢(H型钢)立柱。围护墙:机砖、空心砖、彩钢板。屋面体系:彩钢板、钢梁、檩条、拉条等。

    3.其他补偿标准

    (1)工业用房局部面积装修为办公楼、展厅、住宅、员工宿舍等,其装修补偿价参照附件1相应档次室内装修标准结合成新率给予增加补偿。

    (2)附属物参照房屋征收附属物给予补偿。

    (3)对于基础、墙体都是框架或混合结构的,而顶棚是彩钢结构的,按照框架或混合结构标准与钢架构标准的平均值给予补偿;对于墙体为砖、石混合结构,屋顶为石棉瓦、铁皮板等企业厂房征收按照搭盖对应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参照企业厂房享受征收奖励费用、厂房搬迁补偿费用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4)无盖的沉淀池:212元/立方米;砼盖的沉淀池:310元/立方米。

    (5)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其他构筑物、隐蔽工程的补偿标准,可视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6)对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保障措施。

    (四)搬迁过渡办法

    1.搬迁补助费

    (1)根据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计算一次。

    (2)对于机械设备设施及原料堆场的搬迁,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①机座:650元/立方米

    ②小型机械设备:400元/台

    ③中型机械设备:700元/台

    ④荒料:50元/立方米

    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标准,按评估结果对增加的部分给予提高补助标准。但办公设备、可移动的设备及建筑物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能纳入大型机械设备设施评估。

    2.停产停业补助

    对工业用房,2026年1月14日指挥部通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根据税务、统计部门提供的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一次性发放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但最低可根据工业用房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未生产经营的,不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

    (五)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按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大型机械设备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在延长后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仍给予按期签约奖励金。

    十、土地征收(收回)补偿价格

    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经批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5.20万元/亩执行,涉及耕地的按2000元/亩给予青苗补助费补偿。

    十一、“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记录》(〔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在不劣化原来使用功能前提下,电力部门须尽力做好利旧工作,拆旧部分按“以料抵工”原则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泉州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公里。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公里。

    (五)地下光(电)通信电缆:150000元/公里。

    (六)独立的变压器台(包括接入杆线):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牌,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八)企业自行投资的1万伏电力线路补偿标准:80000元/公里。

    (九)企业的低压电力引线迁移补偿:50000元/公里。

    (十)个人自架的低压电力线路迁移(含线杆、电线等)的上限补偿标准:30000元/公里(按下列标准以实计算:10米水泥杆 600元/支,水泥杆每公里最高不超过30支。线路每公里以4回裸铝线计算8000元,人工费用每公里不超过5000元);用于灌溉生产普通电缆(埋地下)的上限补偿标准30000元/公里(按下列标准以实计算:25平、35平铝芯线25~30元/米,人工费用每公里不超过5000元)。

    十二、其他部分

    (一)其他类别房屋的补偿安置

    搭盖、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分别按附件标准进行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本实施方案未规定事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其他规定

    1.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照顾购买标准厂房的, 标准厂房的办证契税、办证费用等相关手续费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其他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或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3.被征收人原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体现的面积各给予6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并注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件体现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注销。

    十三、附则

    (一)对本方案所列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规定标准补偿),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三)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或在实施中碰到特殊问题需要调整的情形,由所在征收组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官桥镇石鸡山片区更新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四)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成人网站 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规〔202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官桥镇成人网站 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六)本实施方案由官桥镇石鸡山片区更新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1.室内装修档次分类及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2.搭盖补偿表

    3.房屋附属物补偿表

    4.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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